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建发〔2025〕19号
市级有关部门,吴兴区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
现将《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8日
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行为,推进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2023〕69号)、《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湖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的城镇辖区(不含南浔区),以下简称“市区"。
二、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对象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全日制在校生不得作为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需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内长期居住。
2.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内长期居住。
2.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或持有市区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湖州市区内长期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对象在市区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申请人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持有市区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市区内长期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对象在市区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申请人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须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须从事该证书相对应的职业。
四、分类条件
根据申请对象的年龄、收入等情况,分为四种类别保障家庭。
一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或申请人年满40周岁(申请对象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申请人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三口之家年可支配收入在10万元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年低保金的10倍,且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以外的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四类保障家庭执行。
五、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在申请保障前已有住房的实行租赁补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六、保障标准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除申请对象保障前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配租租金
一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0.6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1.3元/平方米计。
二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1.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3.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4.4—4.8元/平方米计。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6.6—7.2元/平方米计。
申请对象符合《湖州市信用湖州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诚信个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的,给予租金优惠。
3.租赁补贴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2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均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申请对象实际未在市区内长期居住,不予发放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
申请对象实际未在市区内长期居住、无市区城镇户籍及市区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不予发放补贴。
2.租赁补贴
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七、办理流程
(一)一至四类保障家庭
1.申请
线上申请的,申请人从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后进行在线申请。
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证。
(3)办事事项提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受理
线上申请的,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建设中心)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街道(乡镇)提交市住房和建设中心。
线下申请的,街道(乡镇)应组织社区(村)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由所在街道(乡镇)将无异议家庭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和建设中心。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在申请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归集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对申请对象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线下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再由社区(村)负责退至申请对象;线上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务服务网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对象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再由社区(村)负责退至申请对象。
对审核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再由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网上申报。初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本单位予以公示并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建设中心。
申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在市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4)申请对象的收入证明材料,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申请对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相应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申请对象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社区(村)和街道(乡镇)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6)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等。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公积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8)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2.受理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在申请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市住房和建设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归集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对申请对象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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