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并参与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根据雷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
- 第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
- 第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
-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气象主管
-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
-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雷电
-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
- 第十五条 南太行旅游景区、宝泉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景区内的建(构)筑物、场
-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 第十七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
-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或者房屋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
-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与焦作市、鹤壁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雷电灾害防御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9487208
新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市长 魏建平
2025年11月27日
2025年11月27日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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