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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宝引证码】 CLI.13.934082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就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合肥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指定濉溪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北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指定利辛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亳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指定灵璧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指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蚌埠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指定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阜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指定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南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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