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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淮南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 CLI.13.9334384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淮南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0月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淮南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二、凡在本市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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