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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 CLI.13.9317904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动。
  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节严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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