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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采用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牵头研究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规定足额安排专项预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聚焦重点、注重实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算编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
第十五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就业补助资金预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严格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
第十八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相关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
第二十一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q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条 创业补贴
第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
第七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十条 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可同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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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附: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宝引证码】 CLI.12.9277445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新区财政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园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了《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2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精准施策,突出重点。落实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困难群体就业,提高政策和投入的精准性,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政策性直接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奖补相结合,充分调动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市场参与主体等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优化资金支出方向,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加强监督与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实效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采用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方法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按照补贴人数、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央、省、市级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全过程监管,组织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清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牵头研究制定就业补助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清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规定足额安排专项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各区级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清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审定,对单位、个人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定期对补助发放对象进行复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清算;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内部风险防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时限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落实信用承诺,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按要求反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配合做好监督检查、验收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培训类(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类(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及其他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培训类补贴应更加突出就业导向,进一步强化培训与就业的协同联动,切实提高就业转化成效;就业创业类补贴应科学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切实做好重点群体兜底保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应突出普惠性、公益性,并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服务效能评价,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总支出的20%。同一项目已享受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不再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同时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同步编制绩效目标。涉及市、区共同事权的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市对江北新区承担20%,对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经开区)、江宁区、浦口区、溧水区承担30%,对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六合区、高淳区承担40%。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按程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当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调整情况与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挂钩。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所规定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领和支付程序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梳理并公开我市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依托一体化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年度决算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报送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汇总对账、数据分析和材料报送。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法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脱敏处理的身份信息)、补贴标准及金额。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另需公开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前须在校内公示。


  公开工作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既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涵盖绩效评估、目标设定、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要求编制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方评价机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评估。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中央、省要求,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管理中违反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参与就业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舞弊、严重失职或违反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委托方或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协议,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追回费用、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处理;因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2021〕37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要求作出调整的,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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