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9274182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菏中法〔2025〕27号)


各县区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4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打造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失能管理工作中强化“一规范两分类三修复”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提升的通知》和市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菏发改〔2024〕8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法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贯彻,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精细落实,是与现行失信惩戒制度的优势互补,对于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诚信菏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是指将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依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就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失信信息的删除(屏蔽)等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从而激励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创业,让信用已经恢复的市场主体及时重新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
  第三条 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被执行人,要严格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被执行人预失信制度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20〕317号)要求,通过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预失信警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相关党政部门的方式,督促其自动履行。
  第四条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应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对有履行意愿和潜力、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通过创业创新等积极提高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五条 加大在办案件的信用修复力度。失信信息的删除(屏蔽)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主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屏蔽)失信信息,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
  第六条 重点核查修复终本五年以上案件的失信信息。逐案核查终本结案五年以上的案件,如已通过“总对总”或“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当删除(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第七条 重点核查修复已结案件的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处于发布状态,案件已经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及驳回申请等五种方式结案,符合删除(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但以和解长期履行及司法救助方式结案的除外。
  第八条 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等。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相应信用征信正向激励。
  第九条 失信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失信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书应明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