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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宝引证码】 CLI.13.9274170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廊中法〔2025〕79号)


  为落实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工作,积极推进物业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构建物业纠纷前端化解机制,根据《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廊坊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公平、公正、高效,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坚持预防与调解并重,主动排查调解矛盾纠纷。
  第二条 廊坊两级法院要与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沟通,将河北住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廊坊调解中心(以下统称廊坊住建物调中心)符合条件的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进行指导,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廊坊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把廊坊住建物调中心纳入到整体工作体系,廊坊住建物调中心要配合廊坊市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市县(区)物业调解委员会,并履行调解职责。
  第四条 河北住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经河北省人民调解协会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廊坊住建物调中心是经河北住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批准设立、受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机构。
  第五条 廊坊住建物调中心要发挥作用,主动深入社区住户,宣讲物业服务政策法规,开展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双向沟通,发现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化解,建立住建物业矛盾纠纷前端第一道化解防线。
  第六条 起诉到法院的物业纠纷案件,受诉法院应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先行调解,法院依法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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