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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9240110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5〕1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职责分工


  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各市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确定以及省本级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


  二、病残津贴申领


  (一)申请材料。病残津贴申请材料包括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残津贴领取申请表(附件1)。有档案材料的,需在申请时一并提交。


  (二)申领主体。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有用人单位的,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同步提交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三)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待遇领取地确定


  待遇领取地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号)等要求确定。


  四、待遇领取资格审核


  (一)市级初审。市级人社部门对申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待遇领取时点等涉及病残津贴待遇发放的信息进行确认。


  对初审认定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市级人社部门出具不予通过告知书(附件2),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参保人员。


  (二)公示。对初审认定符合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市级人社部门在初审后履行线上、线下“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鉴定结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用人单位的,可委托用人单位进行线下公示并及时向市级人社部门反馈公示结果。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本级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的线上公示工作,线下可委托用人单位进行公示。


  (三)出具审核意见。病残津贴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各市将病残津贴领取申请表、病残津贴审核信息、线上、线下公示照片截图、鉴定结论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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