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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劝导、协商等方式,促
-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
-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
-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争议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已经被仲裁
- 第十条 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各方当
-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主动组织行政调解的,应当提前3个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表
-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
-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
-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人参加行政调解
-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时,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行政调解,重大复
- 第二十条 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自受理或者主动组织行政调解之日起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终止: (一)当事人要
- 第二十三条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并载明当事人
- 第二十四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由当事人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调解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9189383
吉林省行政调解规定
(2025年9月1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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