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
-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
-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
- 第五条 有关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
-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
- 第七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
- 第九条 住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并达到电梯机房隔热通
- 第十条 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住宅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主要部件
- 第十二条 住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
-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是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五条 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且运行故障率高,需要继续使用的,使
- 第十六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与使用单位的约定
- 第十七条 乘用人应当按照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安全、文明使
-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到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申请后,应当按照安全
- 第十九条 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改造、更新和大修、中修等费用,有物业专项
- 第二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
-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住宅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住宅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使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单位未保持住宅电梯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生住宅电梯困人故障,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9185057
池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9月4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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