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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9184136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中法〔2025〕106号)


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部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本院2025年第5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0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适用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应贯彻应用尽用的原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事一审案件,原则上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诉讼标的数额在人民币55960元以下(含55960元)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5960元但在223842元以下(含223842元)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限额和适用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和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第二条 【标的额计算标准】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三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七)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八)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九)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 
  (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规定标的额以下的除外);
  (十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十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规定不宜独任审理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四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的理解适用】 理解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情形,应注意下列情况:
  (一)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和国家出资企业因自身民事权益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纠纷的,不能仅以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般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共同诉讼案件,不能仅以必要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进而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而不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同质化较高的非必要共同诉讼的信用卡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系列案件,以及示范诉讼的后续类案,不受人数较多的限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一般是指一个行业或一定区域的利益群体与相对方存在纠纷,利益群体对案件审理高度关注,裁判结果对该利益群体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能简单因为当事人员工或成员众多为由,不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四)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是指纠纷发生时已经引起热议,诉讼过程会被持续追踪报道,裁判结果将严重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培育和维护的案件。不能简单以纠纷发生时媒体有报道、网络舆情点击量大等原因而不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五)新类型案件,一般是指没有先例可循的首案。首案判决生效后,同类案件不得再作新类型案件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一般是指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和权利义务的调整等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不能简单以诉讼材料繁多、事实认定困难等理由认定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不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六)人身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诉讼标的,而是关于是否存在人格或身份利益的诉讼。如人身关系清楚,双方当事人只是对财产利益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财产确权案件是指确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中除“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之外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是指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案件。不能以当事人股东中有境外、港澳台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境外、港澳台人士,从而不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八)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而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一般是指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而需要以公开公告形式通知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以电话、手机、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通知被告,并能确认其已经收悉的,不适用公告送达。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条款有通信地址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九)被告提出抵销、返还财产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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