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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管理工作的领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
第五条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地点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
第八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以外,市、县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
第十一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根据国家、省以及本规
第十二条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举报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第十六条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燃放服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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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0.9140366

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地点、时间经营。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源保护区;
  (九)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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