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管理工作的领
-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
- 第五条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
-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地点
-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
- 第八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以外,市、县
-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
- 第十一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根据国家、省以及本规
- 第十二条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遵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举报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 第十六条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燃放服务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0.9140366
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2025年8月18日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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