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
- 第二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安全生产
- 第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
- 第五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程序、服务档案、质量控制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接受
- 第七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程序和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生产技
- 第八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 第九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过程
- 第十一条 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技
-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
-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事故
- 第十五条 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相关信
-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者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虚假信息资料、报告、文件,是指故意伪造的信息资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9076920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6号)
省 长 周乃翔
2025年8月11日
2025年8月11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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