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宝引证码】 CLI.13.8907170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潍检会〔2025〕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和有关刑事、民事、行政、调解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实施意见。 检调对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对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力量,引导当事人依法自愿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当认真履行矛盾风险排查化解主体责任,坚持调解优先、预防在前,做到运用法治、就地解决,找准有利时机,想尽合理办法,调动可用力量,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做到每案必调、能调尽调,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调对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不得突破法律界限,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非经各方当事人申请,不得强制当事人违背意愿承认、接受、变更、放弃利益诉求。
(三)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坚持公开透明前提下进行。
(四)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对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适时对接社会调解力量解决矛盾纠纷。
(一)刑事案件。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案件中符合刑事和解情形的,按照法定程序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情形,但不在本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排除范围内的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
(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经法院再审程序,符合民事检察监督受理条件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且经过法院再审程序,符合行政检察监督受理条件的案件。
(四)公益诉讼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调整当事人或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益诉讼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和信访案件。有被害人的刑事申诉案件、以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以及属于本级检察机关管辖的可以适用调解程序处理的信访案件。 强奸犯罪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程序,如各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强烈且确有必要,应当在坚持慎重原则的基础上开展调解。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无实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
其他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评估认为不适宜调解的刑事案件和非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协同综治中心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根据调解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背景比例需要,从自愿从事调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中择优选定调解员,共同建立调解员库。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选择入库:
(一)有法律专业背景的;
(二)有政法工作经历的;
(三)有调解工作经历的;
(四)有专业资深技术专长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调解员:
(一)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经被开除公职的;
(三)纳入国家征信系统失信人名单的;
(四)涉及负面网络舆情公信力受损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调解员的。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宣传、自愿报名、履职资格审查的方式,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检察机关确定后纳入调解员库。 检察机关根据工作专长对应调解案件范围,按照民事、刑事、行政、医疗卫生、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分类,建立45个调解员分库(每个县市区推荐1个人民调解组织),经审查具有调解员资格的人员,自愿选择加入调解员分库。每个调解员分库分别推荐1名协调专员。从45名协调专员中选任1名总协调专员,2名副总协调专员。总(副)协调专员和协调专员负责检调对接工作室与调解员“总库”“分库”之间的工作联络。 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检调对接工作室,工作室应有检调对接工作流程图、调解案件范围、调解员“总库”“分库”导引图、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公开信息,确保案件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参与调解。
开展调解,也可以采取上门调解、下访调解的方式进行。
检调对接工作室工作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联合管理,日常工作由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负责,值班律师参与。 调解员应当保守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插手、打探、过问与调解无关的案件信息,不得与案件当事人私下交往。
调解员具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有合理理由要求调解员回避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律师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拟调解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拟调解案件的调解员。 检察机关办理本意见规定调解范围的案件,承办检察官视案情复杂程度和调解难易程度,按照应调尽调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预判,确定是否启动调解程序。疑难复杂案件是否适用调解程序,报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拟启动调解程序,应由办案检察官明确告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通知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书》(附件1),以书面形式通知检调对接工作室拟调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拟调解事项、拟调解日期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制作《检调对接案件委托调解联系函》(附件2),连同《调解申请书》移送检调对接工作室。 检调对接工作室受理拟调解通知后,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在相应的调解员分库名单中共同选择调解员1-3人,或在各方当事人见证下由检调对接工作室抽取调解员1-3人。
确定调解员名单后,由检调对接工作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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