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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
第三条 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诚实守信
第四条 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
第五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
第八条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决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
第九条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
第十条 被执行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担保物的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财产的情形有:
第十三条 履行计划主要是指: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
第十六条 在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期间,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屏蔽被执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因系列小标的执行案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九条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执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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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宝引证码】 CLI.13.8907169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济中区法〔2025〕6号 2025年5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法治市中、信用市中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失信期限的缩短,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 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积极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利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被执行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第五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如实报告财产,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相关主体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对外债权等财产及收入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资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基金、理财产品、对外债权等财产及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经法院审查属实,并承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要消费;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暂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在十五日内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层报分管院长审查,报院长批准。符合条件的,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由合议庭审查决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决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虚假报告财产及收入情况、虚假承诺的,应及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九条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
  (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现有财产及收入;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第十条 被执行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担保物的;被执行人为其它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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