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
- 第三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设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团队
- 第四条 网拍辅助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开展网拍辅助工作。在开展
- 第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依照执行法官指令辅助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拍前公
- 第六条 对需要网拍辅助机构办理的案件,执行法官在现场勘验、产权调
- 第七条 网络拍卖案件分配采用抽签方式选定网拍辅助机构,以5个案件
- 第八条 同一案件有多类拍卖财产的,由同一网拍辅助机构办理。恢复执
- 第九条 单宗案件拍卖财产情况复杂、数量多、处置难度大,执行法官可
- 第十条 网拍辅助机构接收案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执行法官沟通网
- 第十一条 网拍辅助机构接收案件后,应对网拍工作全程负责,依照本办
- 第十二条 拍卖财产交接完成5个工作日内,网拍辅助工作管理团队进行
- 第十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在完成辅助工作后应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由
- 第十四条 网拍或者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或第三人以流
-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网拍辅助服务费用:
- 第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委派2名具备网拍辅助工作能力的人员,携
- 第十七条 网拍辅助机构安排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工作纪律及保密教育
- 第十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和驻点人员在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
- 第十九条 网拍辅助机构在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终止其
- 第二十条 网拍辅助机构违反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 第二十一条 对网拍辅助机构定期考评,每年为一个测评周期,每半年考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8814427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中法办〔2025〕18号)
中院各部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2025年6月9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过程中,制作拍卖财产文字说明、视频及照片等材料并上传网络,发布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价格告知函、拍卖财产情况调查表等信息,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工作。
网拍辅助工作,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办理的以外,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完成。 本办法所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纳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招标选定网拍辅助机构,提供网拍辅助工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设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团队,监督管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组织服务质效综合考核评价。
二、工作内容 网拍辅助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开展网拍辅助工作。在开展工作期间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优质高效、规范文明的原则。 网拍辅助机构依照执行法官指令辅助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拍前公告、拍中辅助、拍后交接、结案归档、后续服务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现场勘验。网拍辅助机构接收案件后,拍卖财产在青岛市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青岛市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拍卖财产所在地现场进行勘查。重点调查拍卖财产权属信息、实际占有、租赁使用、不动产产权范围以及周边配套设施、担保等权利负担及欠缴费等情况,查看拍卖财产现状与法院交付资料描述状态是否吻合、拍卖财产是否存在瑕疵,张贴的封条、裁定书、公告以及门锁是否被拆动。现场勘验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
(二)办理评估委托。确定评估方式后,需要委托评估的,评估机构在青岛地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话通知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在青岛市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委托;
(三)线上材料填报。及时制作拍卖财产文字说明,拟制委托书、搬迁公告、询价函、价格告知函、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财产情况调查表等文字材料,制作视频及照片等影像资料。按照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要求,填写有关数据和文字说明。上拍材料应客观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提交的拍卖财产每件拍品照片不少于5张,拍卖价值较低或者小件拍卖物品的照片数量不少于3张,如照片无法如实反映拍品全貌应当制作视频,相关视频长度不少于30秒。上拍材料应经执行法官审查确认后录入网拍辅助工作系统。本条所规定的照片数量、视频长度为最低标准;
(四)协助义务。协助执行法官完成财产录入及网络挂拍工作。协助管理和定期查看拍卖财产;
(五)瑕疵报告。提交的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或文字说明应当客观准确。发现拍卖财产被非法占用,评估报告存在漏评,待处置财产权属不清或证照地址与实际不符等情形,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官报告,拍卖财产存在质量或权利瑕疵的,应特别标注提醒;
(六)接受咨询。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竞买报名、相关政策等事项。咨询服务以评估报告书、执行法官提供的拍卖财产信息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事务中核实的该拍卖财产相关信息等为依据,答复的内容仅限于有关拍卖操作问题及拍卖公告或评估报告中已明确的情形。对于涉及法律问题或其他不明确的地方,应当做好记录,留存咨询人联系方式,并及时报告,由执行法官安排统一解答,不得擅自对外答复。接受当面咨询的应全程录音录像,接受电话咨询的应全程录音;
(七)组织看样。提供引领看样服务,保障意向竞买人在开拍前提出的看样需求。看样存在障碍的,网拍辅助机构提前报告执行法官,由执行法官确定统一看样时间,并派执行人员到场共同参与集中看样。看样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拍卖结束后存档备查;
(八)拍品推介。协助法院采取多种方式推介拍卖财产,采取的推介方式应事先征得执行法官同意。如发现中介公司将拍卖财产作为指定产品或房源发布广告的,应及时向执行法官报告;
(九)协助财产交付。拍卖财产成交后,及时联系买受人并告知其相关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资料,督促买受人按时支付拍卖尾款,签署成交确认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文书送达、财产交付等各项工作;
(十)后续服务。网拍辅助机构对承办案件“一站式”服务到底,协助法院完成清场、腾迁等工作。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提供开锁、搬家、运输、维护、仓储保管等服务。对需要公证、搬迁运输、仓储的拍卖财产,协助法院清点造册、组织移交和管理;
(十一)档案管理。网拍辅助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文书、音(影)像资料等网拍资料进行登记,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网拍事项完成后,制作网拍辅助服务工作情况报告,一并将案件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执行法官;
(十二)其他需协助执行法官完成与网拍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三、工作流程 对需要网拍辅助机构办理的案件,执行法官在现场勘验、产权调查完成后,将拍卖裁定、查封(冻结)裁定、产权调查资料和案件信息移交网拍辅助工作管理团队,统一分配办理。 网络拍卖案件分配采用抽签方式选定网拍辅助机构,以5个案件为一组,每案从5家网拍辅助机构中随机选取一家办理。已经抽签分案的网拍辅助机构不再参与本组剩余案件的分配。
合议庭成员或法官助理现场监督抽签分案过程,并对抽签结果签字确认。抽签分案全程录音录像。 同一案件有多类拍卖财产的,由同一网拍辅助机构办理。恢复执行案件的网拍工作,原则上由先前参与处置的网拍辅助机构继续办理,同一案件只收取一次费用。 单宗案件拍卖财产情况复杂、数量多、处置难度大,执行法官可根据财产的种类、数量、辅助工作复杂程度,提出财产拆分办理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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