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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高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培育发展新
第二条 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工作,适用本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建设一支数量充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
第七条 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
第八条 鼓励全社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
第九条 提高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学校贯通培养质量。
第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技能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省各类职业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以本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链为引领,以市场需求
第十四条 实施“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
第十五条 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路径,推行职业资格、职业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动态发布高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
第二十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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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8789145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4月30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高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建设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持续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高技能人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和行业组织、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高技能人才,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七条 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认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企业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支持职业学校、规模以上企业、行业组织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第八条 鼓励全社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行业、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加强培训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支持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开展特色工种技能培训。
  公办职业学校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提高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学校贯通培养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升格。支持应用型本科学校通过“专转本”招生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贯通培养项目,招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推进高等职业学校与技工院校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学分互认。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职业学校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在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分互认制度。
  加强高水平技工院校建设,扩大高级工以上层次办学规模。技师学院在岗位设置、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逐步参照高等职业学校执行。
  第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可以依法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工匠学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建设产教科数据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教育资源与产业需求对接融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技能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支持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跨区域招生、合作办学。
  完善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省各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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