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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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规〔2025〕4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
(二)第二档: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3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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