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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深化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专家库是指全市统一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第五条 专家专业类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七条 入库专家除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市专家库:
第九条 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一网通办专家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专家候选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不超过三年。专家可以
第三章 专家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入库专家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
第十七条 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 1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网络培训、集中轮训等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选择
第十九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评标评审专家的,发起方或
第二十条 市专家库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对外提供统一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开始前,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按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履职评价实行“一标一评",由发起
第二十三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
第二十五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解聘
第二十六条 专家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专家对履职评价结果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
第二十八条 专家被暂停资格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聘出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域专家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起方,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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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8785335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25〕6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专家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专家的出入库、抽取选择、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专家库是指全市统一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评标评审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提供专家服务。




  前款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市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推进市专家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综合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住房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等部门是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专家管理细则,开展本行业领域专家的动态征集、资格认定、审核入库、解聘出库、培训考核、履职评价、日常管理等工作,监督本行业领域专家的抽取使用情况,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专家库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的现场评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专家专业类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划分,行业(项目)类别包含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等。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方、代理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家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七条 入库专家除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和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诚实守信,能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资深专家,年龄可放宽至 70 周岁;




  (三)熟悉所评专业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评审技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市专家库:




  (一)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解聘出库的,自行申请出库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一网通办专家库系统提交入库申请,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鼓励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专家。申请人(被推荐人)在申报的同个行业内最多填报 3 个二级专业类别,6 个三级专业类别。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核,申请人(被推荐人)的类别涉及 2 个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理由在线反馈申请人(被推荐人)。




  第十一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专家候选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后纳入市专家库。行业主管部门对测试或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本行业专家入库情况报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不超过三年。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聘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续聘。未提交续聘申请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聘期结束不予续聘。专家聘期内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自动解聘。




  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电子聘书编号规则,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专家库系统在线制发聘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入库专家聘书的防伪验证服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相关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




  (三)依法独立开展评标评审,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在评标评审现场发表、签署个人意见;




  (五)获取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自身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评标评审文件明确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评标评审;




  (二)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评审报告;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进场,不得私下接触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以评标评审专家身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不得索取或收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有关文件、情况及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自觉接受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处理相关异议(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六)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七)遇有第十五条规定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前 3 年内与响应方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响应方的董事、监事,或是响应方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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