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 第三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
-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 第五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
- 第六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
- 第七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参加经
- 第九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完善与同级工会联席会
- 第二章 工会组织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
- 第十二条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组建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
- 第十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
-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
-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可以
- 第十七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的
-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
- 第十九条 地方总工会、地方的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
-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
-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
-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
- 第二十四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
- 第二十八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
-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爱祖国、
- 第三十二条 工会开展困难帮扶、走访慰问等活动,关爱职工生产生活。
-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
-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5修订)
【法宝引证码】 CLI.10.863119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2025年3月20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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