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
-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管行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 第七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
-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建立安全生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建设与运行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推进安全生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岗位的性质和具体工作内容,依法建立
-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完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依法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公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当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灯箱、牌匾、公交站牌等设施以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所有的玻璃幕墙,应当依法承担安全防护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依法承继相关权利、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根据工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
-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执
-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
-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本单位
- 第三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
- 第三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
-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警示教育培训,对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订)
【法宝引证码】 CLI.11.8626342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市 长 罗云峰
2025年2月27日
2025年2月27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10月16日合肥市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2025年2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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