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机
-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全区的促进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劳动就业法规政策,倡导劳动者树立正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促进就业工
-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
-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
- 第十二条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进
-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 第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街道(乡镇)、
-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
-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下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和失业平均周期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自治区、设区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将职业教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对就业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 第二十七条 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
- 第三十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 第三十一条 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
-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2025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1.8616150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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