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海南省多
-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对商事调解组
-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调解行业协会是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的行业自律
-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
- 第六条 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 第七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 第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
- 第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需要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等登记事项的,应
- 第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的,省人民政府
- 第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
- 第十五条 商事调解组织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名
- 第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评价商事调解组织等次,应当征求海南自由
- 第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年度评价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地市、县、自治县
-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 第二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年度检查和评价的具体办法以及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8582430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9号)
省 长 刘小明
2025年2月22日
2025年2月22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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