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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海南省多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对商事调解组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调解行业协会是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的行业自律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
第六条 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第七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第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
第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需要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等登记事项的,应
第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的,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
第十五条 商事调解组织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名
第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评价商事调解组织等次,应当征求海南自由
第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年度评价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地市、县、自治县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第二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年度检查和评价的具体办法以及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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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 CLI.11.8582430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17日八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5年2月22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立的开展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对商事调解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组织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调解行业协会是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商事调解员名册管理、惩戒规则等办法,受理、调查、处理对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的投诉,接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中应当有“商事调解”字样;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四)有调解所需的场地、设施和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有五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两名以上辅助人员。
  第六条 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集团”“联盟”等字样;
  (八)与已经依法登记设立的其他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近似的;
  (九)与已经依法设立业务机构的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近似的;
  (十)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第七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名称、章程、调解规则、收费标准等草案;
  (三)住所(场地)证明、验资报告;
  (四)申请人、拟任负责人、拟聘任商事调解员和辅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五)拟聘任商事调解员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名册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组织形式;
  (五)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六)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七)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八)商事调解员的权利与义务;
  (九)解散或者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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