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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
第七条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要逐
第二章 早期介入康复管理
第八条 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是指工伤职工在临床治疗期间,以预防
第九条 具备康复条件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应建立早期
第十条 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在工伤职
第三章 系统康复治疗管理
第十一条 系统康复治疗是指工伤职工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存在系统康复治疗需求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评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在按《工伤康复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多种伤情同时进行康复的,康复时限不累加
第十六条 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应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
第四章 工伤康复待遇及费用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在工伤职工康复期间,要在
第十九条 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按《辽宁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转省外康复或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外省(市)职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第五章 工伤康复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开展工伤康复协议管理时,对涉及工伤康复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康复医疗卫生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骗取工伤康复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政策规定不相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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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848119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规〔2025〕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8日




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及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开展工伤康复管理及服务。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康复管理办法的实施。省、市两级经办机构共同构建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的,不同层次协议机构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全省工伤康复服务体系。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协议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和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按康复服务实施的主体分为由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实施的早期介入康复治疗以及由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实施的系统康复治疗。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协议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协调做好工伤康复权益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具备工伤康复价值的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协议机构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原则,积极开展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系统康复治疗。


  第七条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鉴定专家组认为工伤职工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的,可以引导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第八条 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是指工伤职工在临床治疗期间,以预防功能障碍、加强功能恢复等为目的开展的康复治疗。


  第九条 具备康复条件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应建立早期介入康复规范和流程,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评定康复价值,制定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治疗。


  第十条 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在工伤职工临床治疗过程中出现早期介入康复需求的,可与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合作开展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或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治疗。

 

  第十一条 系统康复治疗是指工伤职工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仍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的,按规定程序转入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进行的住院或门诊康复治疗。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存在系统康复治疗需求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康复治疗建议的,可至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康复价值评定。


  工伤保险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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