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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
第九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应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革新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五条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产业园区、工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第十九条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
第二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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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8471781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5年1月6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5年1月15日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投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负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关怀和心理疏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情况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或者接纳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九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风险化解以及安全生产建议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岗位风险、危险程度等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业条件、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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