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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8459657

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


佛司〔20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流程,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佛山市司法局


2025年1月13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及咨询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聘请的、为市人民政府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库,市司法局负责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专家咨询工作的统筹协调;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需要向专家提出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由下列专家组成:


  (一)法律专业专家,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和法理学等专业的专家;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和基层治理领域的专家;


  (三)语言文字专业专家。


  第五条 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存在违法,违纪,受处罚、处分等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三)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第六条 专家的选定,由市司法局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报名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筛选,拟定专家人选名单;


  (三)专家人选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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