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2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4〕3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我们提出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31 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 至 4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88 元、83 元、78 元、74 元;增加后,1 至 4 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3715.25 元的,增加到 3715.25 元。5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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