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
- 第四条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并通过劳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
-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2年组织1次含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乳腺
-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产后抑郁症或者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并有二级以上
-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学校、工会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托育
-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采用灵活用工机制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女职工权益
- 第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诉、控告
-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1.7828311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省 长 王予波
2024年9月19日
2024年9月19日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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