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
-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
-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
-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婚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
-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
浙江省婚假规定
【法宝引证码】 CLI.10.7827982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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