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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7706856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保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4日




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目录》,附件),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


  第四条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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