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
-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
- 第四条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
- 第五条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
- 第六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
- 第七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的,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额外
- 第八条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第九条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通
-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劳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停工留薪期的,由
- 第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涉及职业伤害期确认
-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附件涉及的期限计算,月按自然月计算、周以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7706856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保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4日
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目录》,附件),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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