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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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4〕10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9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中,1949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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