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2.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
- 3.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
- 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专题
- 5.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应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发送《
- 6.立案法官在立案登记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或双方当
-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
- 8.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
- 9.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
- 10.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 11.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可
- 12.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
- 13.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
- 1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
- 1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
- 16.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
- 17.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
- 18.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书面报分
- 19.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案件由原承办
- 20.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已确认的证据和事实,在转换程序后可以
- 21.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依
- 22.当事人以小额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
- 23.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
- 2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纳入各中级人民法院
- 25.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
- 26.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每年6月份,根据山西省相关部门发布的上
- 27.本办法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一、适用范围
- 二、审理形式
- 三、诉讼费
- 一、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就案件事实进
- 二、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当事人
- 三、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最长为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你是否
- 一、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就案件事实进
- 二、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当事人
- 三、小额诉讼案件最长的答辩期为你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最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7491740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高法〔2024〕1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已经我院2024年第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日
2024年4月3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强化小额诉讼程序优势,减少当事人讼累,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权威解纷的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立案部门应当就是否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入笔录。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数额,应以当事人明确的至起诉之日的数额作为标的额。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应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发送《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独任审判、一审终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程序转换、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 立案法官在立案登记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等材料送达被告。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但不得减损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口头裁定驳回,并记入笔录;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裁定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三、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裁判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裁判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当庭宣判的,应在宣判后当即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不能当即送达的,应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裁判文书简化后,笔录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答辩情况、争议焦点、裁判理由等内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
五、程序转换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换,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1)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的;(3)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4)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5)需要评估、鉴定、审计的;(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书面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后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取消“小额”标注。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案件由原承办人继续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组成合议庭,由原承办人担任主审继续审理。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已确认的证据和事实,在转换程序后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六、审判监督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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