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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3.7266697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长中法〔2023〕65号)


院机关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判工作,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1日

 
关于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判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
  第二条 立案一庭、各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涉外商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清算破产庭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符合条件的民事二审案件。
  第三条 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适用裁定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辖区基层法院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标识案件繁简程度,作为二审简单案件识别、分流的参考。
  第四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由本院立案人员根据分案规则随机分配至相应审判庭及承办人名下的案件,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案件是否适用独任审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
  经审查认为不适合独任审理的及当事人未明确同意或当事人不同意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五条 下列二审民事案件,不适用独任制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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