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
- 第三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
-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享有工
- 第五条 工会推动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
-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
-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法
-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
- 第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
- 第十二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对劳动(聘
-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
-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
-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
-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十七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
-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
-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职工
-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
-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扣留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
-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
-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
-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社会保
-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当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充分运用新技术、
-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服务
- 第二十八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产业工会
-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
-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化解
-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
-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
-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或者解除劳
-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
- 第三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
-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 第三十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
-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当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
-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
-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 第四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总工会及省产业工会应当加强同各国地方工会及产业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
-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缴、欠缴工会经费或者未按规定缴纳
- 第四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浙江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0.718655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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