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
- 第二条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
- 第三条 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的计发
- 第四条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
- 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
- 第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人
- 第八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 第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
- 第十一条 过渡性补贴月标准应当结合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当年全省
-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转入城乡居民
-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因伤病等原因退职的,自社会保险行政
-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
-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家居农村的参保人员回原籍定
-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
-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当年未公
-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确有证据证明需要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工作年限的,自社会
-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
-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6日市人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23修正)
【法宝引证码】 CLI.11.6872360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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