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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法宝引证码】 CLI.13.5693999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五庭。
  如《解答》中所涉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表明具体解除事由和依据,或者事后变更解除事由和依据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判断用人单位解除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其作出解除决定时所依据的事由为准。若解除时未表明具体理由和依据的,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工伤案件中,若因工作时间尚不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双方对工资标准有争议,则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确定?
  答:与以企业同岗位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相比较而言,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价的中位数为标准更为合理。
  三、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用人单位以其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支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证应聘入职,在工作中受伤,是否按照非法用工伤亡进行赔偿?
  答:一般来说,用工中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动者隐瞒年龄或真实身份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用人单位已以其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招用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从赔偿款项中扣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证应聘入职,客观上构成使用童工,应按照非法用工伤亡进行赔偿,具体亦可参照上述原则。
  四、若职工受工伤前12个月中有部分月份未正常上班,则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时是否扣除该部分月份?
  答:《工伤保险条例》中“原福利待遇”这一表述本身应以包含正常工作状态下之义,因此应尽可能反映劳动者真实、客观的工资水平,如因劳动者请假较多、单位停业等导致劳动者未正常上班的,计算平均工资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时应扣除上述月份。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不同意续订,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应否支持?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虽提出此前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如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但其客观行为上是“拒绝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已无“提出解除”的前提条件,再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应支持。
  六、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变相大量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即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应审查增加后的工作量是否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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