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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宝引证码】 CLI.13.153405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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