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工资支付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
-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 第十八条 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
-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
-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
-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
-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
- 第三十一条 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
-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
- 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欠、克扣劳动
-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
-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
-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
-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 第四十四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
-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工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法宝引证码】 CLI.10.62627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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