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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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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CLI.12.5480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月17日)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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