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4.5354410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6.10.21
- 施行日期:2026.10.2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2026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浦大桥至105#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6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
(一)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通过“海事通”APP报告(操作指南见附件)。
(二)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出发港开航前进行报告,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进行报告。
(三)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进行报告。
(四)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5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告。
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一)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出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二)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5日前向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四)船舶在接受专项安全检查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主要航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船员信息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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