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健康中国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有适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热爱卫生健康事业,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委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业务,熟悉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作风民主;院长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医院管理能力,善于合作共事。
(二)具有5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医院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第八条 医、药、护、技以及医学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5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提任三级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业务工作副职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医学医疗中心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和帮扶、援外选拔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内设业务机构正职提任领导班子副职,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与内设管理机构正职提任领导班子副职有关程序一致。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十一条 选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院长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着重了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三条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在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人员在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采取灵活方式。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要求,体现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公益性职责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三级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数智化建设等内容;中医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完善体现公立医院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注意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