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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5.5349864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根据全国学会实际,中国科协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不符合《办法》和《规定》有关要求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国学会要采取撤销、合并、变更等方式进行清理和规范,于2027年3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并向中国科协报备。
  联系电话: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 010-68571435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010-62195361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6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全国学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科协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国学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理事长(会长)是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主要责任人。全国学会党委要切实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政治把关。全国学会要制定完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度,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负责人管理、活动开展、财务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二、明确布局方向。新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契合国家战略需求、学科发展方向和科技工作者群体分布,优先考虑前沿交叉、战略新兴及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中国科协优先支持世界一流学会建设评价结果为A类的全国学会新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合理控制总量。全国学会要立足长远发展,按照“一个学科方向只设一个分支机构”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科趋势特点、业务活动需要、管理能力、会员服务覆盖等因素,做好专业论证,合理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科学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总量。不得设立会员明显重合、业务范围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
  现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撤销或整合:
  (一)名称相似或雷同;
  (二)学科方向弱化、发展活力不足;
  (三)会员构成重合、学科专业重叠;
  (四)业务范围高度相似;
  (五)审计检查、年度检查等发现严重问题;
  (六)根据《办法》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四、严把设立条件。所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名称、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及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影响力。全国学会在地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与属地省级学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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