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2026)
【法宝引证码】CLI.3.5349712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法〔2026〕119号
- 公布日期:2026.08.05
- 施行日期:2026.08.15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23号、136号、139号、204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8月5日
2026年8月5日
chl_534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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