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一)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
- (二)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应当建立健
- (三)严格上级公司管理责任。实行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上
- (四)完善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 (五)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
- (六)做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
- (七)推进重大灾害综合治理。矿山企业应当实施煤与瓦斯突
- (八)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矿山应当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
- (九)规范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矿山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
- (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
- (十一)提升技术装备保障能力。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第
- (十二)落实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企业
- (十三)提升事前响应能力。矿山企业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
- (十四)规范事中处置流程。矿山企业应当在发生事故或者发
-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与警示教育。矿山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
【法宝引证码】CLI.4.5346727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矿安〔2026〕77号
- 公布日期:2026.06.18
- 施行日期:2026.06.18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
(矿安〔202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推动矿山企业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立足“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围绕矿山安全“人、机、环、管”全链条全过程管控,加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压实企业各方责任
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外包作业管理,严禁违法外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组织并强化新时代矿山安全文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到煤矿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带班下井须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加强对采矿、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现场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可量化的考核标准,构建企业层面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形成全员积极参与、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采取岗位“明白卡”、现场手指口述等措施,进一步明晰各岗位人员具体责任,积极构建矿级自管、专业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的多层级管理机制;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机制,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全面考核不少于1次。
严格上级公司管理责任。实行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应当加强所属矿山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管理层级;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关键人员”权责清单;督促所属矿山建立完善隐患源头治理、员工素质提升等工作机制。矿山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二、管控重大风险隐患
完善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每年开展覆盖全矿各系统、各环节的风险辨识不少于1次;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逐项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的管理和工程防范措施,确保风险可知、可控、在控;对重大风险区域和关键环节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监控;对生产过程中新发现的重大风险,及时开展专项辨识评估,严禁在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的情况下冒险组织生产作业。
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常态化开展覆盖各作业场所、岗位、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四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企业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治理跟踪督办机制、调查处理机制、报告奖励机制),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整改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到现场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并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确认,每季度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做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健全普查制度与机构,配齐技术力量;遵循“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原则,综合运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分析矿山存在的灾害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编制报告并按规定组织审查上报;常态化开展补充普查,动态查明生产区、规划区等区域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并及时填报更新“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未查清和治理到位的区域严禁采掘;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推进重大灾害综合治理。矿山企业应当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岩爆)、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边坡现状高度超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稳定性分析,超150米的应当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自动实时在线监测并联网。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必须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落实顶板分级支护和机械化撬毛管理规定,采空区超过设计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已运行的每3年一检,不达标的严禁投入使用;每年汛前进行调洪演算,定期开展坝体稳定性分析,检查浸润线和排渗设施,按规定进行安全性复核。
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矿山应当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禁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实施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动火作业现场条件验收合格并报矿调度室备案后方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按设计要求确定支护方式,全面加强顶板管理;及时在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更新基础信息、图纸、人员、设备等相关数据;建立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确保风量、风速、风质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每年开展反风试验不少于1次;按规定绘制并定期更新相关图纸,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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