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
-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以及所依
- 第三条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四条 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人民
- 第五条 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
- 第六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
- 第七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
-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
- 第九条 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
-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
- 第十三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
-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法宝引证码】CLI.3.5342266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法释〔2026〕7号
- 公布日期:2026.04.17
- 施行日期:2026.05.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
2026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7号)
(202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7号)
为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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