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
-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
- 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
- 四、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
- 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
- 六、《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
- 七、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
- 八、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
- 九、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
-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
- 十一、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
-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指整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法宝引证码】CLI.4.5329202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5.11.13
- 施行日期:2025.11.13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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