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5299463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5.07.01
- 施行日期:2025.07.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明确了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执行。请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矿山企业。
附件: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7月1日
2025年7月1日
附件
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井工煤矿
“五职”矿长是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上述5人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上述5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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