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任职条件
- 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
- 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
- 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
-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
- 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
- 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
- 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
- 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
-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
- 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
-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
-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章 任职备案
-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
-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
-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
- 第二十三条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应当
-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
- 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
-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应当按规定备案。
-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
- 第四章 行为规则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依法参加中
-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失踪、
-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
-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
-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
-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
-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
-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
-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
-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5修正)
【法宝引证码】CLI.4.5294044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
- 公布日期:2025.03.27
- 施行日期:2025.03.27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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