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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
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
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
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
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
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
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三条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应当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
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应当按规定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12个月内到其他期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依法参加中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失踪、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完成任职备案的,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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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5修正)

【法宝引证码】CLI.4.5294044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独立董事的任职,还应当提供任职人员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
  (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任职条件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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