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5.5233664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4.10.11
- 施行日期:2024.10.1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 24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4年10月11日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为加强平台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本指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服务的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加盟、外包、承揽、合作、派遣等协议,安排劳动者参与平台企业工作服务的企业。本指引所指劳动者是指参与其中的劳动者。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属地落实、全国统筹"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用心用情、循序渐进、积极作为"的要求全力推进。
第二章 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平台企业应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为建立工会及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平台企业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党组织、管理层、工会代表以及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工会组建工作指导组,统筹推进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平台企业应建强总部工会,并积极推动重要业务板块以及区域总部、二级公司等分支机构普遍建立工会。应大力指导、督促合作企业建立工会,并将其写入合作协议。
平台企业可依托总部工会成立由总部、分支机构、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委员单位的工会联合会,其组织领导关系与总部工会保持一致。总部所在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下同)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由工会联合会直接领导。不在总部所在市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平台企业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可参照本企业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关系确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平台企业工会应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机构,申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平台企业应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
平台企业应加强与所在地方工会沟通落实对接,建立有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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